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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100小区业主因车库被指控所有业主拒绝支付车位费而被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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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100小区业主表示,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并被控拒绝缴纳车位费用。

一位业主以小区地下车库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为由拒绝缴纳车位费,被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最近,南开区法院裁定,虽然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附属设施有地下车库,但这并不影响该车库的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支付被告业主拖欠的停车使用费和管理费4500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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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是南开区阳光100小区的业主,2007年4月23日利用小区地下停车位,到2008年7月为止,共15个月没有支付费用。在此期间,小区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曾两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某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为此提起诉讼。小区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建议,根据两家公司的协议,每个停车位每月从房地产公司收取80元管理费,房地产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排气量向用户收取租赁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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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承认某。他主张地下车库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购房合同缴纳标准中,配套设施已附加地下车库,2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支付协议,因此不承认他们的协议,不同意支付费用。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享有诉讼车库的所有权,即拥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考虑到原告签订的《地下车库泊位委托管理协议》中有关收费安排的事实,被告可以根据第二原告的约定单独支付原告房地产公司租赁使用费,支付原告财产公司管理费。被告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房标准中的辅助设施有地下车库,但只能说明被告购买房屋的辅助设施有地下车库,并不影响该车库的产权所有人及管理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被告主张,地下层不能成立全体业主的所有抗辩理由。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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