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的资源分享

中国营养协会章程

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

中国营养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烹饪营养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 Nutrition Society,简称: CNS。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营养科学技术人员和设有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和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社会团体自发组建的学术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动员全国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促进营养科技的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反映会员和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营养科学素质服务,为营养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我国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作为业务主管机关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5单元1601室、1602室(邮编100053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营养科学与技术领域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二)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营养科学领域刊物、书籍、音像制品;(三)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技人员业务水平;(四)营养科学领域国际

(五)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普及营养知识,维护科学尊严,提高国民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国民合理选择食物和养分,促进健康。 (六)组织会员和营养科技人员参与国家营养方针政策讨论、相关行政法规制定和决策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反映营养科技人员意见和呼声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围绕国家经济建设,积极开展千厂千会合作工作的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技成果(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优秀营养科技人才及营养科技项目评估(九)组织开展提高国民营养健康水平活动,积极组织其他符合本社团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大力加强学会自身建设,建设营养科技人员家园,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公司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共四类。 各类会员必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 .普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中专以上相关学科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本学科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2 .学生会员在大学营养相关专业学习的在校学生。 3 .高级会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一)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营养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 )2)在营养专业有深厚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会员。 4 .外籍会员

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营养学术交流有重要贡献的外籍营养科学工作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2名以上本团体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后吸收,按有关规定外籍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相关材料,并可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包括外籍会员。 5 .设有公司会员从事营养研究的科研、教学及营养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和营养相关社会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手续: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职教mooc

职教mooc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营养学会推荐后,报本团体审查批准

(五)机关会员经学会理事、分会委员会或者个人会员推荐后,可以向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六)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提交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将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终止

(六)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更换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是,延期更换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吸收或者开除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关主要负责人;(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学会活动经费筹措;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

教学质量分析

教学质量分析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出席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在70岁以下;(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在62岁以下,秘书长专职;(五)身体健康,可以继续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在重要文件上签名。 因特殊情况需要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指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职或者离职的,应当与交接人员明确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理财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为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更换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接受社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手续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中止动议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设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2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随机看看

NEW ARTICLE

标签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