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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照明学会(章程)

教育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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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照明学会(章程) (草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湖南省照明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illuminatingengineeringsociety,简称HNIES。

第二条本团体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湖南省境内和湘籍照明科技人员以及照明领域相关科研、教学、设计、生产开发和推广应用单位自发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政联系照明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科学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动员广大照明科技人员和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面向经济建设,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自由探讨。 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开会原则,倡导务实合作、创新务实。 关心和维护照明科技人员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照明事业繁荣发展,加快实现绿色湖南、节能湖南、数字湖南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涵盖湖南省照明技术领域(:包括室内照明、室外照明、照明设计、光生物与光化学、灯具、舞台照明等)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选派优秀专家担任国内国际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国内专业学术活动。

(四)组织或者推荐照明科技人员参与湖南省照明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湖南省相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组织或者推荐照明科技人员参加湖南省经济建设中重大项目设立、实施的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 (六)组织或推荐积极参加湖南省承担的国内多边或双边合作项目论证和实施的专家; (七)组织或推荐专家承担湖南省科技项目;(八)组织或推荐专家为政府职能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求提供的所属专业范围专项调查和论证报告;(九)受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科技项目评估、科技(十)开展对会员和照明技术领域专业人员的持续教育和培训; (十一)举办照明技术领域成果展览会和光文化艺术节,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城市照明文化(十二)照明科技文件及有关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

(十三)建立湖南照明学会网站,开展国内外专业信息交流和信息服务; (十四)反映科技人员和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人员和会员合法权益(十五)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人员(十六)开展与国内、台湾、港澳地区和海外同胞照明科技人员的联系、交流、合作(十七)本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实行多元制会员结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条件认可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在照明科学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可以申请(一)普通会员(即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团体普通会员(即会员) :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照明事业或相关专业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照明事业1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照明事业2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照明事业5年以上,有一定水平的科技人员3 .从事照明技术工作多年,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做出较大贡献4 .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成绩的领导干部或专职业务干部。 (二)高级会员

本团体普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团体高级会员申请:

1 .曾任或现任学会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各市县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2 .从事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照明的科技人员3 .对照明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三)学生会员

就读普通高等学校并从事照明领域相关专业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向本团体学生会员申请。 在学生会员学业期满,不成为本团体普通会员之前,维持学生会员身份。

(四)团体会员

凡涉及本团体专业,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与本团体建立联系,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均可向本团体会员申请。 第九条会员入会手续:(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二)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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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颁发会员证;(五)在本团体出版的会刊和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会员有权: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性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本团体服务优先权;(四)入会自愿,有退会自由;(五)优待或免费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执行本团体委托的业务。

(四)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提交会员证。 会员1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接到本团体提示或通知后1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在本会网站和会刊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结束;(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更换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是,延期更换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吸收或者开除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关主要负责人;(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信形式召开。

迎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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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出席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在70岁以下,秘书长专职(可以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继续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指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团体为开展各项活动,在理事会之下设立若干不法分子组织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各项工作、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人数不得过多。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委员会是本团体的学术分支机构,其成员应当是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及有关人员。 各委员会应制定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分配给会员。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职或者离职的,应当与交接人员明确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理财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为国家缴费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更换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接受社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团体因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中止动议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设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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