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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高学分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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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教育中心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以人为本、人才教育原则,建立灵活弹性的教学管理制度,贯彻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2010级新生各专业第二条本实施方式适合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第二章课程设置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标准和质量,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开设、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一般是考试科目。2、限定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扩大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课程或课程组。3、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开设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第三章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四条学生在校年限实行弹性学年制,取得毕业证书的基本学制为三年。 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弹性学年制时限为二至五年。 在相应的学习期限内,允许有余力的学生多选课阅读,提前完成课程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就业。 一些申请许可的学生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过程,延长学习时间。第四章单位的确定和取得第五条单位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学习效果的单位,是学生取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习组织教学的依据。 学分计算以课程(包括实践课)课程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理论课和实验课以16 - 18小时为一门,公益劳动、兼职半读、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调查及厂家实习等32小时为一门。(二)必修课和限制课学分约占90%,任课学分占总学分的10%左右。(三)根据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需要,实行学分制后的总学分不少于170学分。

第六条采用学期课程成绩评价学生的学习量和效果,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或者申请重修,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分。 省考科目必须通过省考,市级统考科目必须通过市统考,取得的单位不能计入总单位。第七条学校对学生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将相应的学分平分合成。 高级10分,中级8分,初级5分。 累计加分,不封顶。第八条学生可以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比赛取得个人名次,取得奖励学分。国家级竞赛: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3学分

省级竞赛: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2学分市级竞赛: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同类竞争不累计加分,取最高水平。

第九条学生在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获得的各级表彰和学校考核评价,学校可以开展操作考核,但不计入总学分。第十条学生的年度选修课应当参加考核。 审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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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部分难度较大,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和少数专业课程的,可以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进行分层教学和考核。 A类是统一要求的级别,B类是要求较低的级别。 b级考核合格者的公布成绩需经过相应换算。成绩=(b类评分60 )/2第十二条为了鼓励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实行成绩积分制考核办法。

(一)成绩分数为课程成绩系数。 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成绩分数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水平考试成绩调查成绩成绩点A

90-100优优4B

80-89良3C

70-79的双曲正切值2d

60-69合格1e

59分以下不合格0

取得学校规定等级标准专业证书(含岗位资格证书,下同)的成绩分为2级,取得规定等级专业证书的成绩分为3 - 4级。复试合格的成绩都是60分。(二)学分成绩和平均学分成绩是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质量和数量综合的指标。 单位积分和平均单位积分的计算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成绩(三)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作用1、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2、评估、评估对象、评估奖学金依据(平均学分绩点以3.3以上为准);3、优先推荐就业,继续升学标准4、其他奖励的标准或依据。第五章课程免修、选修、重修第13条不修

1、学校规定课程的学生,在校期间无相应学习经历或未通过省市中职考试课程前,必须参加选修课程的常规教学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2、允许学生根据现有学习经历和成绩或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省中职考试合格的课程,且学校教育计划安排课程尚未完成的,学校可以根据知识量对专业课程的需求和学生能力情况,指导学生申请免修这门剩余课程,免除失去的学分,选修其他课程进行补充。3、学生通过高水平自学考试、夜校、远程教育等学习方式获得的相关课程有效学习成绩证明和社会认可的技能证书、就业证书,向学校提出免试相关课程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取得相应学分。第14条选修

1、学校制定的选修课应充分考虑考试的实际需要和学生个性的发展。 有比较充分的选课模块,合理科学地安排选课的开课时间和课时顺序,学生选课的实际课时数在实际总课时数的10%左右,控制在15%以下。2、学生全部修完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制课,通过考试,取得学分超过总学分的60%。 在学习某个专业的同时,或者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后,符合两个专业毕业条件,即可获得双专业毕业证书。3、为加强选修课管理,学生选修课经批准后实行编班授课,实行考核制度。

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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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重修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后,应于下一周向指导部领取《重修申请书》申请重修,经指导部批准后,按规定向会计室缴纳重修学费。 未办理重修手续的,不参加重修考试,不给予学分。

)2)重修以上下一学年相同的课、组织重修班集中上课、接受个别指导的形式进行。 同一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的,可以组织重修组。 重修组开课时数不少于该课程原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重修组的开课原则上安排在规定工作日以外,是重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 宜安将在下一学年开设同一课程时进行重修或个别辅导。 个别指导以学生自学为中心,指定教师指导一定的课时。)3)重修不合格者可以办理手续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受限制。第六章编入与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学分制后,学生按专业、年级分班,形成自然班,学生选课后按课程负责人形成教学班。第17条毕业条件1、持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2、通过思想道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或操作评分达到学校要求。3、取得一种以上相应有效职业资格、职业技术等级证书。4、选修所有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制课(包括允许的免试课程),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学分。5、符合本专业要求的该学制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为170学分。符合以上5个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第十八条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学生,经审核报领导批准后,可以提前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实行学分制后,不采用留级制度,必修课、限制选修课不合格的,允许在校期间补考下一学年。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规定课程,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颁发结业证书或者相应证书,3年内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更换毕业证书。第二十条对从其他职业学校、其他专科学校转学的学生,可以认可其取得的相关单位。 对高中阶段其他类型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转来的学生和具有相当学历的社会青年,可以给予相应的学习经验和学分。第二十一条学校和教师应当指导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计划选课。 领导要提前向学生公布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和相应的学分,并公布毕业最低总学分供学生选择。 指导学生制定课堂学习计划(学分获取计划),让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专业选择课堂和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领导可以保留学籍三年。第二十二条无关事项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全体教职工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切实更新教育观念,充分发挥学分制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方面的作用。 为了研究和正确处理学分制实施给学校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各项工作,以适应学分制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未解决的事情,由领导说明。第二十五条本方案在实施中尚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第二十六条本方案于2010年从各专业新生开始实施。 

  

()十年八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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