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普通高校中专毕业生落户实施细则
职业学校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改进和完善毕业生落户办法,更好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具有报到、派遣手续的济南生源师范类和非师范类毕业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及外地生源在本市市区落实就业单位以及在济南市办理"先落户、后就业"的非师范类和师范类毕业生。 本细则所指本市市区是指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长清区。
第三条 在济南市区落户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济南生源毕业生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济南市区,毕业后回济南报到、就业的毕业生; (二)外地生源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同意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
1、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在济南落实了就业单位(含二次派遣和改派就业的)的外地生源毕业生; 2、取得学士学位及本科以上学历,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符合在济南市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应届外地生源毕业生;
3、取得大专(含高职)学历,在济南市落实就业单位并与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聘用期满三年的外地生源毕业生; 4、取得中专学历,在济南市落实就业单位并与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费,聘用期满五年的外地生源毕业生。 第四条 办理毕业生接收、落户坚持便捷、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落户地点: (一)济南生源毕业生
本市生源未就业的毕业生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可回原迁出地或具备落户条件的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落户;上学期间父母在本市户籍变动的,可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
(一)济南生源毕业生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后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卡、原迁出地《家庭户口簿》或相关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到市或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毕业生落户介绍信》(以下简称落户介绍信)后,到相关派出所办理落户。 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持由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到就业单位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卡、《家庭户口簿》及接收单位报到证明,直接到相关派出所办理落户。其中省外院校毕业的还应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办理。 (二)外地生源毕业生
1、离校前在济南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持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到就业单位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卡、接收单位报到证明直接到相关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中省外高校毕业生,还应持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办理。 离校后在济南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外地生源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办理了二次派遣或改派手续后,持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到就业单位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卡、接收单位报到证明直接到相关派出所办理落户。
2、在济南市区落实就业单位(含二次派遣或改派)的外地生源大专、中专学历毕业生,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落户条件的,由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暂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毕业生持该证明、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到迁出地派出所更改"迁往地址"后,回原籍或父母处落户。待符合条件后,持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到就业单位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劳动合同、单位交纳养老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及拟落户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到市公安局备案登记后,到相关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准迁落户手续。其中省外院校和往届毕业生,还应持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办理。 3、在济南市区办理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含二次派遣和改派)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派遣手续后,将《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及一寸黑白照片两张一并交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国家职业教育
第八条 职责分工
济南市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生源的毕业生及市内六区和高新开发区的用人单位接收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其接收手续和落户工作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安部门负责;章丘市和平阴、商河、济阳县(以下简称一市三县)生源的毕业生及其用人单位接收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其接收手续和落户工作由一市三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落户的办法,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人事部门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接收派遣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师范类的毕业生接收派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毕业生的落户工作。
第九条 人事、教育、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对毕业生接收落户工作的管理。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严格办事程序,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落户迁移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延。不符合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迁入。经查实确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落户的固定住所除自有产权住宅外,还包括租赁公房、具备集体户口条件的公寓和单位宿舍,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居住证明。
第十一条 驻济院校要积极配合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不含办理先落户后就业)的,由学校负责,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在校保留两年,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凡两年期满仍未迁出的应将户口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中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学校应将毕业生户口一律转至就业单位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不得在校空挂。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