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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职高学分制及弹性学制实施方案-来源

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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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职业中学学分制与弹性学制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弹性学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措施。 它有利于推动学生个性全面发展,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样化需求;有利于提高职业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职业教育做大做强。进一步贯彻第二条《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厅[2004]10号)精神,深化我校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结合实际第二章教育规划和课程设置第三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沟通和联系,确保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等专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各专业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制定学分制度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四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当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教职成(2002 ) 2号)等有关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学分制实施的实际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是学校领导和管理教育的主要依据。第五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限定选修课、选修课)两种类型。

1 )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 通过必修课的学习,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岗位群的一般专业知识能力。 包括文化基础模块、专业基础模块两部分。 文化基础模块是指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置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课等。 基础模块是指体现各专业特点的主要专业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 必修课一般是考试课。 必修课一般占总课时的60%左右。2 .限定选修课(限定选修课)是指根据专业方向规定选修的课程。 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它体现了职业的专业取向。 学生可根据毕业后的就业方向自由选择,每个学生必须至少修完一个[专业化方向]模块的所有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一般占总课时的30%左右。3 .选修课(选修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择学习的课程,可以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个性发展,开发学生潜能。 选修课可以跨专业课选修,经审核后取得学分。 选项课一般为考核科目,一般占总课时的10%左右。第六条必修课和限制课应当根据课程的内在关系在每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 选项课应适当集中安排。第七条各专业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每周课时一般占每周总课时的85-90%,选项课占每周总课时的10-15%。第三章单位

第八条学分是评价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效果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安排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 学分的计算以学期为学分时间,以该课按课程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 .课程单位:课程的每周学分是该课程的课程单位。 课程理论教学(含实践课程、专业实习)每学期平均每周一课时为一分钟,实践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志愿服务、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平均每周一分钟。2 .奖励单位(替代单位)是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知识、技能、文艺和体育等比赛,名次和奖励者可获得奖励单位,奖励单位按不同等级给予相应单位(属于同一竞赛的最高只在一级,不累计)。通过各种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表彰和获得的奖励而获得的奖励单位水平学校县

市政府省国家三

0.51.52.546二12357一1.52.5468

各级专业技能竞赛中表彰和获得的奖励所获得的奖励单位水平学校县

市政府省国家三

0.51.5358二124610一

235814

获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奖励单位水平

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与本专业无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初级12

中级24

高级36

学生总学分=课程学分奖励学分

3 .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职业资格证书单位是指学生取得相关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能取得相应的单位。 初、中、高级技能和岗位等级证书单位分别为5、10、15分(属于同一技能等级证书的,只计最高等级,不累计得分)。4 )思想道德素质单位(指量化学生政治思想、道德质量、行为规范等表现取得的单位。 思想素质分的总单位是120分。 具体根据政教处制定的《思想道德素质学分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教务网络系统

教务网络系统

不合格单位

2015100

第九条成绩分数制:为了鼓励学生取得好成绩,通过实行成绩分数制来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分制是一门课程,将学生的学习成绩按分数高低分为几个等级,每个等级给予相应的成绩分。 绩点与考核成绩对应关系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考试成绩考试等级成绩分数90---100优A 480----89良B 370----79中C 260----69合D 150----59差E 0

某门课的学分绩点是指该课的学期单位乘以与该课成绩相应的绩点系数的乘积。累计学分点=本学期各科目学分点之和;平均学分分数=累计学分分数/本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十条学分的取得:学生修读的课程全部参加考核,可以根据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

1 .必修课和限制课选修课,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课时超过该学期该课课时十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考核。 成绩按“0分”计算,并注明“缺席”。 选修课时,学生缺勤3小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学分为“0分”。2 .学生上课上班(含病事假)少于本学期该课时数2/3、培训工作量少于2/3的,取消该学生本学期该课学分。3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应向学校教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试,复试合格者可取得学分。

4 .无故缺席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该课程记“0分”,不给予学分。 另外,明确记载“旷课”或“作弊”,不补考。 并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要重修,必须填写申请书,获得批准后再重修课程。第十一条学生一般按照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修完所有必修课,取得学分; 并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个人条件和兴趣,选修选修课,取得规定的总学分。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取得的学分不得低于该学期设定的学分的70%。第四章成绩评价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培养质量,除免试课程外,学生修的课程在其学期末由学校统一设置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可以通过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各课程考试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命题要求考试大纲。 部分课程可参加地域性考试、联考或统考。 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或实践考试的方法进行。 采用笔试以外形式的考试,必须经教务处批准。第15条成绩评定:

1 .考试采用百分制; 进行优、良、中、合格、不合格5等级制评分。 成绩需要换算成百分制的,统一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合格60分、不合格50分。2 .各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 每门课程的成绩包括平时成绩、中级成绩、期末成绩和学期成绩。 学期成绩=期末成绩(60 )期中成绩(30 )平时成绩(10 )浮动)。 以课程学期的成绩获得本课程的规定学分。3 .参加市会考科目的学期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第十六条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必修课和科目限制考核,成绩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可以申请补考,由学校安排。 复试合格者可获得规定学分如果复试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复试或申请重修。 可选科目考核不合格者,只能不复试,重新选修。第十八条下达教学任务时注明,每学期考试或考核的科目,根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九条实习(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应当与专业技能实习相结合进行考核,办法由教务处和实习处确定。 学生可以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二十条各课程的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课程学分、学分成绩分,由学校记入学生每学期成绩登记簿。

职中

职中

第二十一条选修可选科目通常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学校应在学期结束前4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任课开设及相应学分情况,并发出选修课报名通知。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教务部门在假期前一周公布选修结果。 学生申报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取得相关课程学分。第二十二条每个学生每学期(第一学期除外)必须选修一门任课。 选修课一般不要选与课时矛盾的课来读。第二十三条必修课和限制课按原行政班级上课,选项课由教务处根据选修课结果组织班级教学。第二十四条选项课具体实施详见《北仑职业高中任选课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学有余力、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全部修完规定的必修课和限制课,考核合格,取得学分超过总学分的60%,学习一个专业的同时或者之后,经学校批准,也可以申请修第二专业课,相应第六章免修、复修第二十六条需要免试或免试的学生,根据本人申请,凭有效证明,开课前报学校,经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审核后给予认定。第二十七条不能申请免修:

1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各项选修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豁免。2 .免试和免试课程每学期最多有两门。 德育课、军事训练、公益劳动、实践课不得免。第二十八条可以申请免修:

1 .对病假严重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市(县)级医院证明、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以减少检查项目或免除体育活动。 免考者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2 .学生先行学习某一课程,取得国家批准的考试机构批准的成绩,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免该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

3 .学生获得高级别(如自学考试等)单科结业证书,学校认可该学分。 此类学生可申请免除学校内的相应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学校内相应课程的学分。 学生通过了社会认可的技术和技能等级审查,学校承认了相应的学分。第二十九条必修及选拔限制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后仍未通过者,可以重新申请补考或补修,不得申请免修。 如果选项课程审查失败,可以重新选修,也可以选择其他。 重修审查不合格的,可以继续申请重修。第三十条学生修课旷课超过本学期本课时1/3以上者,训练工作量不足2/3者,不得参加本课时的学期考试。 该课程的学期成绩须以零分记载,补考或重修。第三十一条重修课程可以采用自学、在可以开设该课程的班级听课、参加学校辅导班等多种形式。 重修需要一定的学费。第七章结业和毕业第三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获得毕业资格。

1 .参加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其中必须通过生产实习考核。2 .职业资格证书单位:取得相应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监控摄像头证书,单位不少于10分。3 .思想道德素质60分以上(毕业前应给予无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在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可以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在一定时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学分或提交相关证书,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凭毕业证书更换毕业证书。 其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时开始。1 .在规定年限内,对未达到毕业学分的学生,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半年后,本人申请,经复试,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可凭结业证书更换毕业证书。2 .生产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半年后,由用人单位证明实习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实习合格证,方可更换毕业证书。3 .毕业时未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不足10分),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半年后2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证书的,可凭结业证书更换毕业证书。

4 .思想道德素质达不到要求的,准予结业,参加一定时间工作后,由用人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证明,有良好成绩的可以换毕业证书。 其中无处分不能毕业者,时间为3个月;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不能毕业者,期限为4个月; 受到以上处分仍未撤销不能毕业者,期限为6个月。第三十四条学分制试点后,学校参考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年限,积极实行弹性学制。 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提前毕业一般延长1年以下的学习时间,3年制的在2年以下,所得学分在注册学校保留5年有效。第三十五条入学一年后获得总学分80%以上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先就业、创业(每次在校停学最长不超过2年)。 就近在与同类职业学校相近的专业学习,或者参加本专业方向的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的,学校承认相应的课程学分,学分满后可以获得毕业资格。第八章升级、学业警告、转学等学籍管理第三十六条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的,以升级为准。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期考核中,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本学期规定总学分30% (补考前)或者60 % (补考后)的,应当给予学期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八条转学、转学专业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按学分互认办法承认选修学分。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直接转为学分,未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以转为相应成绩。 变更专业后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育计划的课程学分,填写任课学分。 学校接收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中学的学生转学,对学校水平相当的学校,可以按照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原修学分,或者将其课程成绩适当转化为适当的学分和课程点。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本方案制定学分制辅助规程,采用学分制管理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第四十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校内各类各专业在校生。 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第四十二条本方案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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