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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138号印刷《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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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巴士管〔2014〕138号----------------《关于加强和改善汽车》验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打印《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发给您。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公安部、质检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2014年4月29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测的意见

检查机动车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数量不足,检验车排队滞留严重,巧立名目乱收费、不检验车、检验流于形式,一些检验人员素质不高、态度恶劣等问题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加强检测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加强便民服务,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资质管理

1、加快检查机构建设。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机动车保有量、检验量和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分布。 为适应当前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长的形势,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在资源配置中对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检验车需求。 各地质监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配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检测机构数量不足给群众验车带来不便的,应当书面报告质监部门,并向公安部报告。2、严格检查机关工作人员资格条件。 检验机构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承担检验的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汽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工程师以上技术等级,并具有三年以上汽车检测经验。 检验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工作程序和方法、检验仪器的操作规程等。 列车员应当持有检测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检测工作程序和方法等。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全面集中清理检验机构和检验技术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继续检验工作或者担任检验人员。3、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得经营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 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推进检查机关社会化,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营商业企业等规定。 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和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检验机构,公安、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检验机构。 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监部门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查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已开办、参股或变相参与经营的,立即停业、彻底脱钩或不再投资对拒绝不间断交易、脱产、放弃投资、清算股票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或者谎报验车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流程。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资格许可流程,对符合《行政许可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等法律法规的申请人,依法受理,进行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简化工作流程,使根据《行政许可法》时限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未经许可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加快推进系统网络监管。 检测机构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B/t26765 )标准在各检测站设置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车辆外观、重点检测项目照片、检测过程视频、检测人员姓名等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检测结果必须安装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测监督管理软件,配置检测智能终端(PDA ),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上传。 自2015年5月1日起检验机构未接入统一网络监管平台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二.规范检查行为6、强化检查机构主体责任。 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标识,应当标明检验机构名称(新合格标识格式根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ga811 )标准修改后另行发放),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反查。 自2015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回所有常驻检查机构负责对机动车进行检查并发放检查合格标志的民警。

专科是大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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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 检测机构受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应当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按照GB21861进行车辆唯一性认定、网络查询、外观检测、底盘动态检测和在线检测; 对不能在线检测或者对在线检测有异议的大中型货车,进行道路试验检测。 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格式应当严格遵守GB21861的规定。 检查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签字认可。 报告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机动车所有人(或送检人交机动车所有人),一份交车管所,一份留检验机构。 车辆管理和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应当保存至本次检测周期届满前,最短不得少于2年。 检测结论不合格(或有维护项目建议)的,检测机构应当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其尽快进行维护、保养。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 检查机构严格执行GB21861,以大中型客车、重型卡车为检查重点,严格检查重型卡车外廓尺寸、维修质量、侧后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射标识和车辆尾部标识版、轮胎磨损情况等项目,大中型客车限速装置、动态监测装置、安全带必须按照GB21861规定的检查时间评定最大允许检查量。 提高大中型机动车检测专业化水平,推广在大中型机动车检测线上配置使用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仪等科技装备,检测机构配置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计量检测合格或者校准。9、推进检查机构规范化建设。 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统一的检验培训教材,统一考试制度和考试要求,完善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为制定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要求检验机构在明显区域公布检验程序、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检测机构的检测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等开展检测机构分类管理,选择一批管理规范、检测严格、工作效率、群众反映良好的检测机构,清理整顿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群众投诉多的检测机构。三.改善民间服务

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 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所有新出厂的小轿车和其他小轿车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除安全技术检查的其他新出厂汽车,在办理汽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但是,发货后2年内未申请登记,或者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11、试行非营运小轿车等车辆免检6年。 从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内非营运小客车和其他小型、微型小客车(班轮、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注册登记6年内的非营运小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小轿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需要每2年定期检查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查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处理与该车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但发生造成车辆伤亡的交通事故,应按原规定周期进行检查。 上述车辆登记注册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查一次; 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查两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地级市和县级车管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立发放检查标志的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速领取检查标志。12、推进机动车异地检测。 市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在城区、郊区、县市划分检测区域或者指定检测机构。 推进机动车异地检测,已应用全省统一检测监管平台的省(区、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异地检测(大客车、校车除外),无需办理任何委托检测手续。 未建立统一检查监督管理平台者及时完成,2014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完成推广。 机动车试行跨省(区、市)检验,适用全国统一的检验监督管理软件后,对大型客车、校车除外的机动车,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所在地直接检验,领取检验合格标志。13、推进汽车预约检查。

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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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检查预约通道和窗口,确保预约时间具体到位,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查时间,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实现“服从检查”。 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的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合理选择检测时间和地点。 不得开展检查预约服务向机动车所有人收取附加费。14、简化检查工作流程。 检测机构应当对服务医嘱标识、业务流程指南、大厅服务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整改,在明显位置设置诱导医嘱标识,公示业务流程,增加免费诱导人员,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开展检测工作。 安全检查和环境保护检查设在同一检查机构的,应当整合工作流程,执行检查工作的一次性结算,避免机动车所有人多次排队、多次往返。 不在同一检测机构的,不得强制先进行环境保护检测。15、创新检查工作便利措施。 应当推行双休日、节假日检查机构停课制度,实行延时检查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检测机构利用流动检测线深入农村、边远山区等开展摩托车等上门检测服务。 检验机构通过电话、短信、短信等方式开展检验时间、方式提醒服务。四.加强监管

16、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查问题。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以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取消检验资格: (一)对未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其他车辆代替检测;3 )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4 )对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颁发检测合格证书;5 )擅自减少检测项目或者降低检测标准。 )6)明知是被盗、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并通过检查。 严厉打击检查机关及周边非法中介,扰乱检查秩序,骗取群众财物,与工作人员串通牟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非法中介串通,出具虚假检查合格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并依法取消检查资格。 车管所民警与非法中介串通违反业务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车管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照《计量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取消检验资格: (一)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失效; (二)转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三)超越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检测机构未依法对计量器具或者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存在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维修或者维护、推诿或者拒绝处理用户投诉或者异议等问题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在检查活动中受贿、以职务中饱私囊的,由质监部门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每季度相互通报对检验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17、完善检查机构网络监管平台。 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稽查机构稽查监管中心,加强稽查过程全过程监测和稽查数据监测,对多车辆稽查数据雷同、异地稽查业务量过高、列车员稽查合格率异常、首检合格率过低但复检合格率过高等嫌疑数据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质监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测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应用情况进行检测,按季总结分析,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 自2015年5月1日起,不使用全国统一监管系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18、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视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查机关的监督管理。 建立检验系统软件监督抽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规问题列入黑名单,并向全国通报,由有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各地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快完善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加强对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网络督查、反窃密等手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的,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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