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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2011年“国八条”限购令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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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成都市金融办表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11 ) 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按需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 “十二五”期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2000万平方米。 2011年,全市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建设保障性住房400万平方米,对棚户区住房进行改造。 其中廉租住房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3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77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204万平方米,棚户区住房44万平方米。 (二)优先供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编制科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在新建设的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当足额、及时供应土地。 不断满足不同居住地区困难群众的需要,合理布局建设用地。 2011年3月底前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厉查处。 (三)加大投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按照土地出让净利润不低于10%的要求,筹集实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基础上,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同时,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保障性住房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加大融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四)严控,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 建设雇主应当优化管理手续,积极申报建设工程前期手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 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10月底前全面开工。 (五)加强监管,确保住房保障公平公正。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租赁制度,对已经具备租赁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到申请便捷、操作规范、及时保障,确保公平、公正。 房管部门应当通过实时监测、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管,加强社会监督。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违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其以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者市场价格补交房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六)提高住房保障标准,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2011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标准由2.2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年收入标准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 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我市城乡中等收入家庭、具有本市户籍的新就业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和大学毕业生、缴纳一定期限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和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就业的企业职工。

中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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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努力实现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 根据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各项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数量。 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暂时实施限购政策。 本市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有一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二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下同),暂停购买第三套住房。 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以凭本市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购买第二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地方户籍居民家庭,可以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自有住房户数以新增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数和权属登记系统载明的住房数为准。 新商品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二手房购房时间以受理超额交易时间为准。 本意见公布之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在今年2月28日前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公司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被限购的购房人销售房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违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房时将购买《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 )。 见附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完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和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 购买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房管部门要核对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了解购房人及其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拥有的住房数量。 被确认不属于限购范围的,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在网上办理合同、备案、权属登记手续。 确认购房人受限制,不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合同、备案的,房管部门应当正式告知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公司应当与购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注销二手房买卖合同信息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公司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或者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合同,将其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证券公司和执行机构信用档案。 (三)严格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商品住宅用地不低于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宅项目优先安排供地。 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坚持清洁土地出让,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加强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 对开发企业存在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竣工时间、盘点、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拍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拍卖(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售、募集资金承诺书及金融机构资信证明。

当代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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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和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外销售个人购买不满五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对外销售超过五年(含五年)购买的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和对外销售5年(含5年)以上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核查。 年内全市全面推广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 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改革、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房地产信息沟通共享。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价格和交易行为监管。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避免不按期竣工、“烂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达不到规定工程形象进度的,不得申请预售许可,未经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通过认购、认购、编号、发行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预售款、订金等性质的费用违反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按实际申请预售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所有可售房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价格,实行套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 申请价格在三个月内不得调整。 三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应当重新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公示。 在新价格公示前,可销售房源按原价格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出售。 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请价格的,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办理合同备案。 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违反定价规定等行为。 严禁出售、伪装交易等行为。 对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不统一公开出售、不出售全部可售房屋或者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应当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合同系统,并将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停止新增开工项目贷款和延长贷款期限。 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市场调控等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是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职责,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控,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制。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 监察、房管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问责制度。 对不落实市场管制措施、落实限购政策不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赁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购房者家属住房情况申报表

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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