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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各项制度汇总贺兰山西路街道办事处目录

1、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12、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 23、人口理论学校制度... 34、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45、避孕药具计划编报制度............................................................................. 避孕药具检查评估制度.. 89、避孕药具宣传培训制度..............................................................................

1、计划生育工作在西夏区计生委、办事处党工委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实行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管理。 2、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开展人口理论知识普及、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教育。 3、对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计划、有计划,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对表彰奖励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对超生的计划生育单位坚决处罚。 4、坚持实事求是,编制年度精准人口规划,分级下达。 5、协调辖区各有关单位齐抓共管,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 6、按时准确上报季报、年报及各类报表。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2、及时提交报告,数字准确,字迹清晰,项目齐全,表面光洁,签名齐全。 3、需要半年、年末计划生育报告的分析。 4、报表与统计表、卡、册相符,帐、卡、册记录准确。 5、申报年度计划生育必须及时、准确、真实,符合要求。

人口理论学校制度

1、宣传人口理论知识,贯彻党的人口政策。 2、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水平的计划性宣传队伍。

3、培养计划生育干部,增强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工作水平。 4、培养本辖区全体居委会干部和育龄妇女,掌握人口理论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晚婚晚育的好处。 5、每年办2-4期培训班。 6、人口理论学校为教育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并做好笔记,不得随意缺勤。 有事请假。 7、每年对经过培训的学生进行考核,优秀学生必须进行表彰。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1、本辖区居住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等情况,应当接受本辖区各部门的监督检查。

2、外地居住或就业的育龄人员,持原籍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在本辖区内办理有关手续。 无证件的,公安部门不办理暂住证户口,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

4、流动人口中育龄夫妇接受本辖区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落实好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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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租屋业主接待已婚育龄人员时,须查验计划生育证明,临时户口和营业执照、“三证”齐全方可长期留客。 6、房主要与长期居住的已婚育龄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定期向辖区单位、居委会报告。 因房主不负责任或者故意包庇造成计划外超生的,应当对房主给予经济处罚。 7、辖区内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避孕药具有计划编辑制度

1、避孕器计划应按照“以避孕节育为主,个人制宜,结合措施,择优选择购买,按国家计划指导,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等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编制。 2、制定规划要坚持实事求是,大凡路线是工作方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制定避孕药具需求规划。 3、编制计划要全面掌握和全面分析用药人数、库存数量、经费指标、生产动态、品种、规格、型号、价格和变化、大众使用习惯等各种信息资料,做到计划编报合理。 4、计划编报必须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无涂改,并附有文字说明,按规定时间上报。 5、按规定程序上报计划,计划制定后须经公司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

基础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制度

1、基层避孕药具发放坚持专人管理,计划发放、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提高避孕效果和经济效益。

2、建立基层发放服务、网络。 县级设计计划生育管理站。 乡镇、街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药具发放管理员,村、居委会、车间配备兼职发放员,居民小组根据需要配备1名兼职药具发放员。 3、实行计划免费和市场零售的“双轨制”供应。 免费发放以速度为主,以妇女为主。 零售应当在县级医药、商业、卫生部门和基层销售公司设立网点,保证流动人口用药。 4、根据用药需求计划,自上而下逐级发放。 县里每2-3个月向乡发放一次,向街道每月发放一次,药物发放点每月定时,向使用者定量发放。 5、定期进行随访调查。 村级应建立服药上门登记卡,每月随访一次,并做好记录,乡药管理员每季度在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县级每年组织1-2次服用效果调查。 6、定期组织宣传培训,县级组织培训,县级开展镇内单位药物发放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每年至少一次镇内吸毒等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药物发放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服用对象对药物的自觉性。 避孕药具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养护、安全储存、保证质量、降低损耗、加快收发、避免事故。

2、本着“先进先出”、“上轻下重”等原则,按品种、规格、有效期远近、过期弃库。 分区存放,码齐码齐,摆放有序,间距整齐,高度一致。 3、仓库内外清洁,四无(无害虫、无鼠害、无蜘蛛网、无杂物)。 4、定期清理仓库,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

5、避孕药具报废、损坏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不合格药具处理规定》执行,年损失不得超过库存总数的2%。 避孕药具检验评估制度

报名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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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检查和考核药品管理实际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后进单位给予通报,提出改进措施。 3、年初工作有安排,半年工作有分析,年底工作有总结。 4、认真总结推进避孕药具管理的先进经验。

避孕药具有宣传培训制度

1、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避孕药具方针政策规定,宣传避孕药具在计划生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避孕药具避孕原理、使用方法、副反应处理等知识。 2、负责避孕药具各种知识宣传品的制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体进行生动形象的避孕药具知识宣传教育。 3、定期组织同级和下级药物管理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药物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1、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方便市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依法行权必有责任,使用权要受到监督,违法要受到追究,侵权要赔偿。 3、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接受专业法律培训,取得执法资格。 四、实行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

5、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有权制定规章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为依据。 6、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 未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执法问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9、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复核或者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依法办理的相关申请拖延、拒绝处理、弄虚作假,对不宜依法办理的相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威胁,或者抵制、检举、控告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10、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公示:

(1)公开发行的报纸;(2)政府事务公开栏;(3)公开场所或者事务大厅、办事机构; )4)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的公共网站。 3、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 )2)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法定职责;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以及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5)关于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六)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内容及有关事务手续; (七)办理相关证件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8 )处理结果。 4、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需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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