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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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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旅游、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行业。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业或者主要经营旅游业务,取得合法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清洁优美的旅游环境。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纳入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一规划、宏观调整、综合调整,依法对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在市旅游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规划、财税、公安、城建、规划、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文化、宗教、交通、环保、港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技能。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八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内涵,符合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第九条市和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的调查、评定和规划,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景区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应当先由旅游管理部门编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评价意见,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竣工后,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旅游酒店和高尔夫球场、大型游乐设施、旅游度假村和其他旅游重点建设项目,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一条禁止损害旅游资源,擅自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禁止在景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文物、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在景区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挖沙、采矿、建墓、砍伐林木、打猎。第十二条景区内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设施。旅游地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地管理制度,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市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景区的旅游价值、环境质量、交通条件、设施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条件对景区进行考核,分别进入国际、国内旅游线路进行宣传促销。景区等级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履行规定的或者与旅游者约定的服务标准,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发售的商品,有权拒绝违法设定的收费、罚款、摊派,有权拒绝对没有合法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检查。

迎新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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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不得以向司机、导游等工作人员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招揽客源。 禁止旅游服务人员向旅游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小费。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接受业务年检,并按时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缴纳旅游发展统筹资金。第十八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向旅游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卖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未经旅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旅游涉外饭店业务,不得以旅游涉外饭店的名义宣传、招揽旅游者。涉外酒店开业一年后可参加星级酒店评定。 星级酒店评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星级评定的酒店,不得使用星级或者星级称谓进行宣传活动。评定星级的酒店不得宣传超过评定星级。

第二十条需要委托外地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旅游涉外酒店(含星级酒店)。 下同),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交受委托管理的酒店管理公司的资质、信誉、管理情况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受委托管理的酒店管理公司可以进入本市行使委托管理权。第二十一条为旅行社接待的旅游团队提供景点服务的旅游景区、景点、餐厅、商店、游乐场所、出租汽车和非旅游涉外酒店等单位,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作为旅游景点单位,经旅游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确定为旅游景点单位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应当将其住宿、就餐、购物、观光、租车等旅游活动安排到相应的旅游定点单位。旅游景点公司应当符合市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执行景点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服务质量。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建立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制度,建立旅游定点单位服务质量收费制度。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取得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标准提供服务。旅行社不得使用或者聘用没有导游证书的人从事导游工作。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第二十四条旅游业务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旅游者。

禁止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进行招商和竞卖。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旅游设施的安全可靠对旅游过程中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明确的警告因旅游经营者责任造成旅游者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旅游者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旅游经营者设施或者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的检查,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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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景区、景点摆摊,应当在旅游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明码标价,经营光明,不得跟踪、强行购买旅游者。第二十七条旅游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受理旅游质量投诉,并按照委托权限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第二十八条市旅游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市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旅游经营者需要在国外、国内其他城市、本市以宁波市名义举办旅游研讨会、旅游商品展销会、旅游宣传活动或者组织企业参加类似活动的,应当经市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文明执法。 其中,公安机关对旅游涉外饭店进行治安管理检查,应当由持有《浙江省治安管理检查证》的公安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旅游产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方式,选择旅游商品,决定是否享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质价相当的旅游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五)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序良俗(二)尊重旅游景区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五)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第三十二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赔偿。 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二)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调解的答复,并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按照旅游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规定进行;(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向旅游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旅游饭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的,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点公司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景点公司资格,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旅游经营者降低约定的旅游服务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对旅行社、导游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违反治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物价、文化、环境保护、规划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旅游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旅游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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