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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职业高中毕业生-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信息化2.0

教育信息化2.0

【发布机构】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投稿文编号】

【发布日期】1986-06-27【生效日期】1986-06-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迎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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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对职业高校毕业生使用及其工资待遇问题,做法不一致,引发一些矛盾。 为了更好地发挥职业高中毕业生的作用,现通知如下。

中职是什么

中职是什么

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 (国发(1980 ) 252号)介绍,职业(技术)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不归国家分配,由劳动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推荐,经用人单位审核,按照专业对口原则,本着择优录取的精神和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招聘工作中,对基于工作需要和专业对口原则的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可优先录用。三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受聘担任干部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可以按照劳动者工资(1985 ) 19号文件有关高中、中专毕业生的规定执行; 聘用劳动者,工资待遇按各地区对技工学校毕业生的规定执行。这个内容来自政府的官方网站。 引用时,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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