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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电商平台

一、征求意见并在实施前公开。 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实施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前,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集意见,采取合理措施,使交易规则相关人员及时、充分知情并表达意见。 意见征询期结束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以合理方式公布收到的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意见。 '同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规则实施前十五日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的规定。二、对实施的交易规则进行备案。 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规则施行30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办法所述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情况。 ”三.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或补救措施。 方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措施。'

四.接受第三方监督和举报。 办法规定:“鼓励行业组织自律行业规范,对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交流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标准化和规范化。 ”根据规定,“任何人认为备案的交易规则违法的,可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此外,亿邦动力网还将该方法明确定义和划分交易规则,定义为基本规则、责任与风险分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信用评估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等10大类,有助于平台经营者制定和完善自己的交易规则

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易规则是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制定和实施的与本企业及其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有关的规则、约定。 交易规则是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实践经验自行探索的一系列网络市场对策这些交易规则对保持和保障网络市场快速稳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像现行的淘宝规则一样,共有五章七十五条,基本涵盖了从注册到交易完成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规则。 淘宝规则提出了“信用评价”、“店铺评分”等适应互联网市场特点的对策。 此外,腾讯的版权自助保护制度、京东商城的消保基金制度、凡客诚品30天内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等,都是深受消费者和用户好评的交易规则和措施。但交易规则多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单方面制定,在执行中利益相关者不可避免地会对交易规则产生质疑,严重者会影响公共利益。 因此,如果将这些交易规则统称为“网规”,那么将“网规”纳入法规监管范畴,实现“网规”的规范化,就成为规范和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重要课题。 目前,商务部制定的这一办法将成为我国第一个规范“网络监管”的部门监管。业内人士分析,该方法是利用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市场规范发展的有益探索,随着方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出台,平台、网络商务、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对各自权利、义务、风险的划分更加公开、公正,我国以下是管理方法的全文。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规程目的)为了促进网络零售健康发展,保护网络零售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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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是指其他经营者为进行网络零售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网络零售,是指基于网络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解读:有观点认为,交易规则为格式合同,应受《合同法》规范,无需制定《办法》。 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不少专家认为,虽然表面上交易规则与格式合同看似相似,但交易规则在签订目的、修改权限、效力范围等方面也与格式合同不同。 尤其重要的是,交易规则规范第三方平台上主体的行为,其产生和修改无需利害关系人同意,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规范,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某种秩序,效力范围和影响力比格式合同更广。第四条(适用原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监管)商务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的建设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的日常管理。

解读:为了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网络备案,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备案系统完成资格审查、验证后,按照《办法》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备案的全部过程通过互联网实现。第六条(交易规则的种类和范围)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示备案:(1)基本规则是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规则以及交易成立、有效性和履行的基础性规则。)2)责任和风险分担规则是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则和风险分担的相关规则。)3)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保护知识产权以及防止和处理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则。

)信用评估规则是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评估服务,收集、记录和披露交易双方信用状况的规则。)5)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合理退货权、获得赔偿权等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规则。(六)信息披露和实名制规则是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网络零售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法定营业资格的规则。(七)违法、不良信息处理规则是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商品、服务、网络广告等不良信息的处理规则。(8)交易纠纷及违规处理规则是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解决网络零售经营者、消费者纠纷的机制和处理违反交易规则的规则。(9)交易规则适用的规定是关于交易规则适用对象、范围、期限的规定。(10 )交易规则的修改规定是关于交易规则变更、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十一)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规则。

解读:交易规则分为10种目的,一方面规范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整理和分类交易规则,促使平台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交易规则,另一方面利害关系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迅速找到相关条款。在实际操作层面,备案系统要求平台经营者对交易规则进行分类,相关交易规则分分类备案。第七条(交易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实施制定或者修改的交易规则前,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集意见,并采取合理措施,使交易规则的相关人员及时、充分知情并表达意见意见征询期结束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以合理方式公布收到的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意见。解读:该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在制定或者修改交易规则时应当征求相关人员的意见,保证相关人员充分参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过程。本条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利益相关者充分博弈,在交易规则中达到多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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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制度是《办法》的核心,保证第三方平台用户和消费者对平台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享有知情权。 《办法》年,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有义务公示交易规则草稿并说明相关内容,允许第三方平台用户和消费者参与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新平台首次推出服务时,平台还没有用户,如果规则不合理,商户和消费者可以不用该平台,不会给商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无需对首次开展第三方平台服务的交易规则进行公示”。 ' '第八条(公开征集意见的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集意见:(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修改交易规则;(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涉及商业秘密的

(五)首次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服务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交易规则公开)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规则实施前十五日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条【过渡性措施】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性措施。解读:该规定是在实施重大交易规则时,防止对原用户造成重大影响,给用户足够的选择时间。第十一条【交易规则说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合理地保障相关人员全面、便捷地理解其实施的交易规则内容,并提请其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相关内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在7日内以合理的方式说明交易规则。

解读:这一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充分提示义务,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内容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提示,这在形式上保证了交易规则的相对性,可以在判断时注意到这样的重要条款。 二是说明义务,交易规则相关人员对关联交易规则提出异议,要求平台经营者说明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说明。第十二条(备案)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交易规则施行后三十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办法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情况。解密:

1、备案性质

备案是事后备案,为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经营权,平台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备案管理系统由平台经营者自主完成。 备案制度是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不存在“未经审查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的规定。2、备案目的

交易规则备案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提高交易规则的公开性,使管理机构、消费者等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交易规则的变化情况,接受社会和职能部门的监督。 二是增强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交易规则的责任意识,在制定或修改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避免引发社会事件、影响公共秩序。 三是保证交易规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因平台经营者单方面不合理需求而变更,不侵犯相关方合法利益。第十三条(修改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交易规则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出修改部分。第十四条(备案信息公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二是便于有关部门评估交易规则的合理性、合法性,监督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行为。第十五条(交易规则连续评估机制)鼓励行业组织自律行业规范,对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标准化和规范化。第十六条(自愿报告)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交易规则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当立即报告备案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征集和公布交易规则意见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受到警告,向社会公布,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布,一万元以上三万元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举报)任何人认为备案的交易规则违法的,可以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内容违法的,可以责令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解读:该条是对交易规则备案后的监督,对备案的交易规则内容有违法行为的,备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行政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过渡性措施)本办法生效之日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备案。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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