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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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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一)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区,由管理员管理。 二、及时、准确、如实记录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并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

三、养殖档案管理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按类别、时间等分类装订。 四、按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有问题随时报告场长,以便随时纠正。 五、各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持2年,种用动物长期保存。 六、应当销毁的文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做好销毁工作

记录,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建立畜禽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代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标识代码等信息。 动物搬运时,个人养殖档案应当注明转出地和转入地,个人养殖档案应当一并搬运。 (二)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一、贯彻预防为主方针。

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使用的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按规定运输、储存、使用。 四.禁用、镇痛药、镇静、中枢兴奋药、化学性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五、慎用农业部批准的肾上腺素、平喘药、抗(伪)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安全用药规定和停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所有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者淘汰的兽药。 (三)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一、定期监测动物疫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情发生。 二、积极协助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抽查。 三、重大动物疫情疑似时,应立即隔离畜禽,并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四.积极协助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要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灭火措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彻底清理消毒。 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谎报、迟报、谎报。 七、自觉接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一次,即每月1-2日报告上月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重大动物疫情疑似及时报告。 (四)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置消毒池,保证有效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应当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离舍。

三、参赛车辆、人员及用具必须严格消毒。 除消毒池外,还要进行紫外线消毒,进入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在产区消毒15分钟,换鞋。 四.场地内每周消毒1-2次。 场地周边和场地内的污水池、排水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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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槽、饮水器每日清洗一次,每周消毒清洗。

六、消毒药应选用对人和动物安全、无残留毒性、对设备无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药。 消毒药请定期轮换使用。 七、畜禽出列时,应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使舍内冷却干燥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及饲养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必须经常清洗消毒。 (五)无害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实行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地方应当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当在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家畜一般疾病死亡; 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传染病死亡; 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深埋。

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名,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六)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在防治,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为封闭管理期,必须在封闭管理期内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动物疫病饲养、繁殖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成立场外两个班子,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管线,不得越界操作。 五、封闭期内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均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进入生产区。 六、关键期内产区每日消毒一次,产区以外每周消毒两次。 车辆驶入时要严格清洗消毒,全场增加一次消毒。 七、生产区内人员食物从生活通道接管,除地道外,其他任何动物产品不得进入现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产区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生活办公区人员进消毒间消毒后,产区人员进入产区。

(七)信息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要统计揭示月度生产、转栏、储蓄、生活、出栏、购买等生产信息。 三、信息统计员要统计阐明地道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 四、各类信息每日报告分管厂长,每周报告厂长,每月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五、各类生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六、每年底应汇总当年各类信息,上报防疫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八)动物免疫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实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长效免疫,做到不留空挡。 三、新增补栏畜禽要立即免征,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提升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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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使用来源不合法、质量不合格、实验产品、试制、过期疫苗。 六、免疫时应规范操作,必要时更换注射针,做好消毒工作,防止人为疫情传播。 七、疫苗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的疫苗储存运输要求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测、监督和管理动物免疫。 九.定期抽血送检,监督免疫效果,确保免疫质量。 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将免疫情况详细记录在免疫文件中,并妥善保存和查阅免疫文件。

(九)畜禽标识制度

一、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脚环及其他载有畜禽信息的标识物,按规定添加畜禽标识。 二、新出生的动物,在出生后30天内做畜禽标识; 30日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做好畜禽标识。 三.首次在动物左耳中部标记畜禽标识。 外来动物需再次标记畜禽,右耳中部标记畜禽。 四、动物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及时施作新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上记录新标识代码。 五、无畜禽标识的,不运出养殖场。 (十)、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执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应当在出场前1-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检疫申报处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过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志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动物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应当在装货前和装货后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书。 六、跨省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经跨省运输动物检疫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离开地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当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提出申请,逐州(市)、省审批通过,办理审批手续。 到达输入地后,向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申报)点进行申报。 检疫申报(申报)点为货物)主)接到申报申请后,派遣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验证、检查。 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经临床检验健康,隔离观察后无异常者,允许混群饲养。 (十一)兽用药品使用及停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采购药品时,应按发票清点件数,按产品存放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工作场所取药必须按处方取药,兽医、防疫人员开出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经执业兽医签字方可取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放入保温箱内取用,按需取用。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是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饲料中不得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八、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制度,达到停药期后方可销售。 产蛋禽、产奶期的乳用药物、兽药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和记录弃蛋期和弃奶期的规定。 (十二)、隔离制度

一、商品畜(家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按单元全出全出制饲养管理。 每种畜禽(家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体,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 地道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车辆,必须严格消毒。

三.饲养员不得擅自进入串舍。 不得互相使用其他圆舍的用具和设备。 在疫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进出产区。 四、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 严禁将畜禽饲养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带入生产区。 严禁从与饲养的家畜家禽相关的疫区购买草。 五、必须坚持自养引进的,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家禽)。 引入后,在隔离楼观察2周以上,正常人方可进入健康楼饲养。

六、患病家畜(家禽)应立即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疗或处置。 七、场内兽医人员严禁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产区诊治疫情。 确需从场外进入兽医的,进入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经过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产区。 八、外省引进严格审批种畜禽制度的,引进种畜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隔离饲养,确认无疫情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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