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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学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电教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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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大学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卢仁发〔2006〕125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部门、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中央驻楼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简化大学毕业生落户手续,完善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现由大学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从2006年开始,省内普通中专毕业生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由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颁发,毕业生向《就业报到证》办理登记和户籍迁移手续。三、未履行就业单位的省内大学毕业生应办理户籍手续。公安部应办理《就业报到证》、户籍迁移证及迁移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在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手续。4.省外大学对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和省内大学以前的毕业生的落户办法,仍按照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落户介绍信》(卢仁发〔20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卢仁[1997] 3号)第一条为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推进人事代理工作,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第三条人事代理人的范围是本省内没有主管部门、没有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者。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以实行单位委托,也可以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必须明确代理项目,可以代理全权,也可以委托单个或多个委托代理。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与该代理人有关的人事。

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公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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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委托的,应当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批准设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名单、聘用合同等资料。个人委托的情况下,还需要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聘用、解雇、辞职、辞职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担任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约。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合同纠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条人事代理人的内容如下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评估,协助委托机构制定人力发展计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b)协助委托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三)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委托大学毕业生、转业军官、人才引进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接收流动手续和雇佣合同核实,协助调整和调解人才流动纠纷。 (4)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记录、人事关系,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决定和资格评价、晋升申报,办理大学毕业生定级,发放相关证明材料。 (5)负责人事记录人的身份确认、工作年限计算和文件工资调整。

信息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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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托管党组织关系;

(8)社会保险代理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者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关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人事文件的传递一律由组织转让和接收,对于个人拥有的人事文件,人才服务机构不处理。第十条人事代理期间,委托机构确定的任用(记录)使用、引进的人员都要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不迁移户籍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处理。属于前户籍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处理,或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人才服务机构处理。第十一条委托机构解除聘用人员和聘用合同后,委托机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如果需要办理人事文件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委托机构应当定期向人才服务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并提交相关统计资料。定期对招聘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成果等方面的评价,每年年底形成书面审查资料,提交人才服务机构准备调查。研修期届满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委托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定级条件的委托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定级手续。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保护委托机构和人才的合法权益,监督委托机构人事法规、政策的实施。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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