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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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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算机学会章程湖北省计算机学会()一三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业务范围2第三章会员3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5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10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11第七章终止手续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11第八章附则12

湖北省计算机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湖北省计算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Computer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简称HBCS。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计算机研究的专家、学者、广大计算机科学技术人员和有关单位自发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依靠会员,维护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风气,倡导“团结、创新、求是、合作”精神; 坚持民主开会和按章办事原则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报告精神,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普及,促进计算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全面建设“五个湖北”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计算机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二)普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计算机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公众计算机科技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三)反映计算机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四)开展对会员的持续教育教育活动,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按照规定表彰奖励优秀科技人员,培养推荐优秀人才。

(五)研究计算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委托承担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查、科技文献及标准编审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六)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事业。(七)编辑、出版、发行计算机学科科技文件和音像制品。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入会条件(一)维护、承认本会章程(二)有参加本会意愿

(三)个人会员)从事计算机相关工作的,批准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入会:1、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2、硕士学位及大学3年毕业,大专5年毕业,中专8年以上毕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水平的科技人员;3、热心支持在学会工作的实务人员。(四)单位会员

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开发等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经批准本会议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科学技术人员并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可以向本会议单位会员提出申请。 公司会员贡献特别突出者,可向本会公司董事提出申请。第9条入会手续个人会员的入会需要本人申请,经会员一人介绍(或公司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在理事会批准或经理事会授权的学会事务机构注册登记后,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要加入公司,必须向本学会申请,填写公司会员登记表,向学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注册后,成为本会议的公司会员。第10条会员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学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相关活动,优先获取学会相关技术资料,优先有权在本学会学术刊物上发表科学论文;4、入会自由、退会自由。第11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迎新生的欢迎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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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四)支持学会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工作;(五)按时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自行退会处理。第十三条会员违反刑法或者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如下(一)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理事会对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的审议(三)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机关理事;(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每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改选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是,延期更换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会成员每次更新三分之一以上。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 .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3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筹备工作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5 .决定吸收或除名会员

6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二)专门委员会

学会根据需要,经省科协审查同意,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分会。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本会学科分支和重要应用领域的专业组织。 可在本会授权下独立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门委员会不另行规定章程,不具有法人地位,其名称不得直接冠以“湖北省”字样,并应当冠以本会名称。 专门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或理事会聘任。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应当召开会议的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出席才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迎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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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机学术、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富有成果,具有威望3、学风、作风正确

4、身体健康,能继续正常工作;5、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任职最高年龄在70岁以下。 秘书长是固定工作地点。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连选连任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在有关重要文件上签名。(四)办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指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科协和下属单位资助

(二)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三)会费(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并获得半数通过。 合格的会费标准应当在30日内报财务主管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分配给会员。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职或者离职的,应当与交接人员明确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理财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为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第三十六条本会议更换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接受社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会举办涉及会议代表大会或者选举负责人事项的理事会、展览、展览等活动,并在活动开展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议组织、跨领域开展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活动,组织涉外研讨会、组织组团出境、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流、接受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议的举办、表彰、比赛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手续第四十条本会议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议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社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手续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第四十三条本会议的结束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本会议结束前,应当在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机构的指导下,设立清算组织,清偿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结束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区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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